第十六条、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
(二)负责伤亡人员安置;
(三)负责事故救援及灾后的防疫工作;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二)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
(三)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启动本预案。
(一)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三)当专业施救组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条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本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救援力量不足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应急救援预案或在某专业领域提供特定帮助。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和要求,指挥部下设机构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 施救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车辆、救援器材和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抢险工作,施救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接到指挥部指令后,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信息,并按事故的现场施救情况,保障施救物资、设备、器材的调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护组接到指挥部救援指令后,立即组织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员死亡率和致残率。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卫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实施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善后处理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安抚、接待和抚恤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指挥部征求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意见后,下达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指令,清理现场,提交救援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2003年6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