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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8·15""10·6"两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01日

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在沙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与桔坪路交叉路口路段和2023年10月6日在永定区子午路老大众医院前路段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分别造成1人死亡。

经核查:永定区"8·15""10·6"两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湘应急联〔2020〕9号)和《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通知》湘公警明电〔2022〕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事故车辆湘GD11505和湘GD11379小型轿车属于十二类生产经营道路运输车辆,满足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基本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永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永定区"8·15""10·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办副主任彭某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某任组长,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丁某、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办主任王某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张家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永定区"8·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摩托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引起的一般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永定区"1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驾驶人违章驾驶机动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一般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1.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4L4B072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华都国际花园2栋2-204号(现迁址张家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屈某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出租汽车经营;网络出租汽车平台;汽车出租、汽车维修保养;车身广告发布、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汽车技术及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9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肖某;营业期限:2015年7月29日至2065年7月28日;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登记机关: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商务及礼仪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劳动服务;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经营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4月2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成立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办事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张字430800900013号;同意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张家界久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接入服务,主要职责是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张家界地区的2家网约车线下服务公司及驾驶人员和车辆。

(二)"8·15"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龚某,男,土家族,现年29岁,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湖南省桑植县桥自湾乡白果树村龚家组;驾驶证号:43082xxxxxxxxx5298;准驾车型为C1;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该起事故中驾驶湘GD11505小型汽车。

2.孟某雄,男,土家族,现年57岁,准驾车型为:D;身份证:43080xxxxxxxxx4415,户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街道办事处氽水溪村孟家院子组居民,在该起事故中驾驶湘G15600二轮摩托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8·15"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GD11505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5BEVA8;车辆识别代码LGXCE6DB5P0101125;发动机号:123001964;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及150万保额的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

2.湘G1560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孟凡雄,品牌型号:金彭牌JP1200DQT,发动机号:20030086,车辆识别号:LBUBWETG1L1000487,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状态为逾期未年检,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7月13日。

(四)"10·6"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胡某宪,男,57岁,驾驶证号:43080xxxxxxxxx0015,准驾车型:B1B2,驾驶证状态:正常,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燕窝塔居委会子午路欣业苑E-168室,驾驶湘GD11379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2.周某月,男,74岁,身份证号:43310xxxxxxxxx003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三组土门城墙路23号,系行人,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10·6"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湘GD11379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5BEVA8;发动机号:422016798;车辆识别代码LGXCE6DBXP0011713;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2月29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2月9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及150万保额的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备案,取得了《营业执照》,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接入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具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下服务机构市场主体资格。

该公司与网络预约车驾驶员是以承包经营管理服务的方式开展预约出租客运业务,公司现有行政管理人员9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337台,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公司与预约车驾驶人员签订了《承包经营管理服务合同》和《驾驶员安全运营承诺书》;公司制定有《法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车辆维护检测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员工合理化建议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企业员工和车辆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大节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驾驶员安全运营承诺书等;公司网络预约车辆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应急报警装置。

公司管理人员每月组织召开1次安全会议,安排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驾驶人员每周组织1次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组织1次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公司对网约车辆进行了月度回场安全检查和网络监控违章抽查。

四、"8·15"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8·15"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5日22时许,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网约车驾驶员龚某驾驶湘GD11505小型轿车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出发经武陵山大道前往张家界市城区。

22时46分,车辆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山大道与桔坪路交叉路口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由孟某雄驾驶的湘G1560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孟某雄受伤,龚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情况并及时拨打"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

22时56分,龚某电话告知乘客车辆发生事故,乘客取消订单。

(二)"8·15"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2时56分,"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孟某雄送往沙堤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3时许,公安交警部门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取证。8月16日凌晨4时38分,孟某雄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事故救援处理中未引起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了事故得到依法处理。

(三)"8·15"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3年8月16日,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和龚某与死者家属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安葬协议,由湘GD11505号网约车辆驾驶人龚某预先垫付受害人家属安葬费3万元整,双方签订了《"8·15"交通事故安葬协议》,后期赔偿事宜按程序进行调解或者诉讼。

8月16日16时许,死者家属将孟某雄的遗体运回沙堤街道办事处氽水溪村孟家院子组安葬,善后处理工作平稳。

五、"10·6"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10·6"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5日23时40分,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胡某宪驾驶湘GD11379号小型轿车和儿子从龙山县高速路口驶入回张家界市城区。

10月6日凌晨1时40分,胡某宪驾车行驶至永顺县青天坪镇从高速出口驶出,在高速出口的加油站休息了约2个小时。

10月6日凌晨3时40分许,胡某宪继续驾车经国道前往张家界市城区,中途在公路旁停车再次休息了约1个小时左右。

10月6日凌晨5时50分,胡某宪到达张家界市城区送儿子回家后,驾车给湘GD11379号小型轿车充电,准备接单。

10月6日6时2分,当车辆行驶至子午路老大众医院前路段时撞倒自南向北行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月。

(二)"10·6"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6日6时2分,胡某宪撞人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路人提醒"路旁是大众医院",马上跑去叫来医护人员将伤者送至大众医院进行抢救,6时15分,拨打"122"报警电话,公安交警部门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取证。7时20分,由于伤者伤势严重,将伤者(周某月)转至张家界市沙堤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023年10月7日11时,周某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事故救援中科学实施,未引起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了事故得到依法处理。

(三)"10·6"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7日,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和胡某宪与死者家属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安葬协议,由湘GD11379号小型网约车辆驾驶人胡某宪预先垫付受害人家属安葬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10·6"交通事故安葬协议》,后期赔偿事宜按程序进行调解或者诉讼。

六、交警部门对"8·15"事故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情况

(一)"8·15"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山大道与桔坪路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南往高铁站方向,北往武陵源区方向,东往人民医院方向,西往高速西站方向。路口东西宽62.5m,南北宽38.5m。路口西侧道路双向四车道,划有中心双黄线,路口以西道路未见限速标志标线,路口北侧道路往南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限速标志限速为40km/h。事发路口路段道路标志标线齐全有效,路面为干燥的沥青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

1."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

2."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二)"8·15"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802120230000173号,通过现场勘察图、现场勘察笔录、图片、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分析:孟某雄在驾驶证处在注销状态下驾驶未年检、未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8·15"事故责任划分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方责任划分如下:

孟某雄在驾驶证处在注销状态下驾驶未年检、未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龚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七、交警部门对"10·6"事故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情况

(一)"10·6"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大众医院前路段,西往市民政局方向,东往广和方向,事发路段双向八车道,隔离栏南侧划有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16m,路口划有人行横道,纵宽7.0m。路面为潮湿的沥青路面,事发为早晨,有路灯照明,限速为50km/h。

1."1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

2."10·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

(二)"10·6"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802120230000215号,通过现场勘察图、现场勘察笔录、图片、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系统查询结果、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分析:胡某宪安全意识差,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10·6"事故责任划分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方责任划分如下:

胡某宪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行人周某月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八、事故调查组对"8·15""10·6"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类

(一)"8·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原因分析

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2-86),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孟某雄在驾驶证处在注销状态下驾驶未年检、未投保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安全意识淡薄;②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是夜间道路照明光线不良。

(二)"10·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原因分析

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2-86),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①驾驶人员胡某宪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忽视安全;②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是凌晨道路照明光线不良。

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②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③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结合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调取的资料来分析,永定区"8·15""10·6"两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永定区"8·15""10·6"两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具备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要素。

(四)事故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事故的分类,永定区"8·15""10·6"两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

九、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调查:事故车辆湘GD11505小型轿车和湘GD11379小型轿车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十二类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虽然湘GD11505驾驶员龚滔在"8·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无责任和湘GD11379驾驶员胡明宪在"10·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①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1〕的相关规定;②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相关规定;③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进行提醒或者制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的相关规定。建议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与网约车线下服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入网协议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网约车线下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屈某祥,男,土家族,现年58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①未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②未建立领导带队检查台账、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未完全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建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2.龚某,男,土家族,现年29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湘GD11505网络预约车驾驶人员,在"8·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中无责任,不予追究。

3.胡某宪,男,土家族,现年57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湘GD11379网络预约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忽视安全。其违章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10·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网络预约汽车驾驶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抵制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张家界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规范网约车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网约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制定网约车驾驶员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平台及时提醒制止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与网约车线下服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入网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对网络预约车线下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线下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管控力度。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要深入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企业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严肃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确保行业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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