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作废
导航:安全管理网>> 安全标准>> 行业标准>> 石油>>正文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SY 0031-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SY0031-95 被 SY 0031-2012 替代
发布单位: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起草单位: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23日

  8.7.10 加热炉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合格:

  a)无渗漏;

  b)无可见的变形;

  c)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d)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或等于540MPa的材料,焊接接头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9 安全附件

  9.1 一般要求

  9.1.1 加热炉应设置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应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测量仪表、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安全设施等。

  9.1.2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9.1.3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应遵循本标准,同时还应符合《在用压力容检验规程》的规定。

  9.2 安全阀

  9.2.1 火筒式加热炉(常压水套炉除外)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喉径不应小于20mm。

  9.2.2 安全阀加热炉之间不宜设置阀门。

  9.2.3 安全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加热炉壳体的最高位置,且便于检查和维修;

  b) 安全阀与加热炉之间连接管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且连接管应短而直;

  c) 几个安全阀共同装设在与壳体直接相连的短管上时,短管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所有阀流通面积之和的1.25倍。

  9.2.4 火筒炉安全泄放量和安全阀排放能力的计算,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五的规定进行;承压水套炉安全泄放量和安全阀排放能力的计算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阀的实际排放能力应大于或等于加热炉的安全泄放量。

  9.2.5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大于加热炉的设计压力。定压后的安全阀应加锁或铅封。

  9.2.6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保证足够的流通面积和采取防冻措施。

  9.2.7 安全阀应每年进行一次定压和校验。经检修的安全阀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定压。定压和校验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9.2.8 安全阀的校验应包括开启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密封性等。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锁或铅封。校验报告应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

  9.2.9 安全阀出厂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在产品上应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产品质量证明书中应包括铭牌上的内容、制造依据的标准、检验报告和其他特殊要求。

  9.2.10 安全阀金属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批准书编号;

  b) 型号、型式、规格;

  c) 产品编号;

  d) 公称压力,MPa;

  e) 阀门流通直径(阀座喉径),mm;

  f) 排量系数;

  g) 适用介质、温度;

  h) 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

  i) 出厂年月。

  9.2.11 安全阀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b) 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c) 安全阀造型错误。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