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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作废】

标 准 号: SY6345-199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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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为使浅海石油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做到有章可依,提高人员基本素质,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浅海石油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浅海石油作业人员持证件要求,培训、考核和发证,检查与管理等。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卢世红 王继法 吕明春 杨洪旭 陈建设 张勇 李俊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浅海石油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浅海石油作业人员持证件要求、培训、考核和发证、检查与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所有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备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306—19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1 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和传染病。
  3.2 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4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持证件要求
  4.1 凡长期出海(15d以上)的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四项安全培训证书,乘直升机的人员还应持有“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安全培训证书;
  凡短期出海(5~15d)的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短期出海证”;
  凡到浅海石油设施、船舶上进行检查、视察、设备维修、参观、学习、实习等的临时人员(少于5d),均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时出海证”。
  4.2 钻井、作业,采油平台经理,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钻井队长,钻井正副司钻,井架工,作业监督,作业队长,试油工程师,作业正副司钻,采油队长,采油监督,采油岗位人员,安全员等与井控有关的人员,应持有“井控操作合格证”;钻井,井下作业正副司钻应持有“司钻安全操作证”。
  4.3 在含有H2S油气井的钻井。作业、采油平台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取得“防H2S技术合格证”。
  4.4 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平台、采油平台和浮式储油装置及海上施工船舶上的经理(包括指挥人员)、有关技术人员(负责平台沉浮、升降、调载和浮式储油装置及施工船的稳性压载人员)均应取得“稳性压载培训合格证”。
  4.5 浅海石油船舶上的船员应持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船员适任证”。
  4.6 平台上的无线电话务员应持有与所在平台相适应的“无线电话务员证”。
  4.7 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作业平台经理、作业监督、采油平台经理、采油监督、测井队长、物探队长、浮式储油装置经理、施工船舶的经理、安全员、环保员应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环保培训合格证”。
  4.8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GB 5306规定的考核合格证书。
  4.9 无损检测队员应取得,“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放射人员应取得“放射人员证”,爆破人员应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5 培训、考核和发证
  5.1 所有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均应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单位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持有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需经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
  5.2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或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有
  a)海上求生证;
  b)海上急救证;
  c)平台(船舶)消防证;
  d)救生艇筏操纵证。
  5.3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有
  a)短期出海证;
  b)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证;
  c)防H2S技术合格证;
  d)安全培训合格证;
  e)稳性压载培训合格证。
  5.4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有
  a)焊工操作证;
  b)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5.5 国家石油主管部门或国外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有
  a)井控操作合格证;
  b)司钻安全操作证。
  5.6 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有
  a)电工作业证;
  b)锅炉司炉证;
  c)压力容器操作证;
  d)起重机械作业证;
  e)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证。
  5.7 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有
  a)船员适任证;
  b)无线电话务员证。
  5.8 作业者、承包者组织培训并颁发的证书有
  a)临时出海证;
  b)环保培训合格证;
  c)放射人员证;
  d)爆破员作业证。
  6 检查与管理
  6.1 凡出海的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6.2 无证或证书、证件失效的人员,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限期回到陆岸。
  6.3 作业者、承包者应每年对浅海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不符合3.1要求者,应停止其出海。
  6.4 若无注明,各种证书。证件的有效期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证件、证书到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证书、证件的有效期
  A1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
  a)“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每五年复训一次;
  b)“短期出海证”,每三年复训一次;
  c)“防H2S技术合格证”为无期限;
  d)“安全培训合格证”为无期限,持证人应参加每年度的新课轮训;
  e)“焊工操作证”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为无期限,但焊接工作中断六个月或持证人调离考证时所在单位应重新考核;
  f)“稳性压载培训合格证”为无期限。
  A2 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
  a)“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均为无期限,每四年复审一次;
  b)“船员适任证”和“无线电话务员证”为无期限,每五年复审一次。
  A3 国家石油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
  a)“井控操作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b)“司钻安全操作证”为无期限,每两年复审一次。
  A4 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部门颁发的证书
  “电工作业证”、“锅炉司炉证”、“压力容器操作证”、“起重机械作业证”、“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证”有效期均为两年。
  A5 作业者,承包者颁发的证书
  a)“临时出海证”为当次有效;
  b)“环保培训合格证”为无期限,持证人应参加新课轮训;
  c)“放射人员证”和“爆破员作业证”为无期限,但持证人调离考证时所在单位应重新考核。
  A6 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件
  对于经中国海洋石油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件,在无注明的情况下,均按本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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