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验方法
6.1 准备
在做外层材料各项性能试验前,应按GB8965—1998附录A的方法洗涤五次。
6.2 阻燃性能试验
阻燃试验方法按GB/T5455—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1、5.2.3.1、5.2.4、5.7.3的规定。
6.3 表面抗湿性能试验
表面抗湿试验方法按GB/T4745—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2规定。
6.4 断裂强力试验
断裂强力试验方法按GB/T3923.1—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3的规定。
6.5 撕破强力试验
撕破强力试验方法按GB/T3917.3—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4的规定。
6.6 热稳定性能试验
热稳定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A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5、5.2.2.3、5.2.3.2、的规定。
6.7 单位面积质量
用称量范围为0g ~500g,感量为0.5g的架盘天平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2.1.6的规定。
6.8 色牢度试验
色牢度试验方法按GB/T3920—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7的规定。
6.9 耐静水压性能试验
耐静水压试验方法按GB/T4744—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2.1的规定。
6.10 透水蒸气性能试验
透水蒸气试验方法按GB1037—1988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2.2的规定。
6.11 整体防护性能试验
热防护试验方法按附录B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12 针距密度检验
在防护服上任取3cm计量,其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13 色差检验
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应纱向一致,用600l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与被测物约成45°角,观察方向与被测物大致垂直,距离60cm目测。与GB250样卡对比,其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14 接缝断裂强力试验
接缝断裂强力试验方法按GB/T13773—1992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6.15 反光标志带性能试验
6.15.1 逆反射系数的试验
a) 试验环境:温度20℃±2℃,湿度65%±5%;
b) 样品的尺寸与数量:200mm×50mm的反光材料三块;
c) 逆反射系数测量仪器观察角能在12,到2°范围内可调,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0.01°。入射角能在0°到40°范围内可调,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1°;
d) 经过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分别测量五次后,将所测的数据取平均值,其结果应符合5.7.1的规定。
6.15.2 耐热性能试验
先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再按6.15.1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7.2的规定。
6.15.3 耐洗涤性能试验
样品尺寸为200mm×50mm,按GB8965—1998附录A的方法洗涤25次后,其结果应符合5.7.4的规定。
6.15.4 高低温性能试验
样品尺寸为200mm×50mm,在50℃±2℃的环境中连续放置12h,取出后应立即转至-30℃±2℃的环境中连续放置20h后取出,其结果应符合5.7.5的规定。
6.16 五金件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用目测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6.17 缝纫线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用目测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9的规定。
6.18 重量
用称量范围为0g ~10000g,精度不低于3级的重量衡器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10的规定。
6.19 外观质量
用目测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1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防护服的检验分为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材料检验
7.1.1 材料检验应包含防护服每层面料、反光标志带、辅料、缝纫线和五金件。
7.1.2 面料检验按每批进厂数量抽捡,每5000m为一批次。随机抽样2m,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7.1.3 反光标志带、辅料、缝纫线、五金件的检验按每批进厂数量抽检。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7.2 出厂检验
7.2.1 防护服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每1000套为一批次,不足1000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样品,按表3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检验进行加倍抽样,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按表3的规定项目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三件防护服。
7.3.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按表4进行。
7.3.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B类不合格;
c)出现一个B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C类不合格;
d)出现大于或等于三个C类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产品应停止生产和销售,由生产厂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