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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A 211-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通风机厂、浙江上风集团公司(浙江省上虞风机厂)等
发布日期: 1999-04-07
实施日期: 19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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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前 言

  
  随着火灾中的烟气危害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机械排烟系统也就日渐广泛地被应用到实际工程中去。做为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关键设备——消防排烟风机的技术性能优劣也就愈来愈受到重视。为了有效地监督、促进该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通风机厂、浙江上风集团公司(浙江省上虞风机厂)、深圳日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解凤兰、陈迎春、周天、徐桦、严洪。
  
  本标准1999年4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的试验装置、试验步骤、判定条件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中、火灾时起排烟作用的固定式排烟风机(包括轴流式风机和离心式风机,以下简称排烟风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试验装置、试验步骤和判定条件
  
  3.1 试验装置
  
  3.1.1 耐高温试验炉
  
  耐高温试验炉应能控制通过试件的气流温度,使之能够在200℃土15℃~600℃土15℃范围内任一设定值上保持恒定,并能保证点火后2min内炉内温度能升至选定的标准温度。
  
  3.1.2 温度测量及控制系统
  
  试件迎火面的气流温度采用直径为0.75~1.00mm(τo<0.5s)的K型铠装热电偶测量。其热端伸出瓷管长度不应小于25mm,热电偶数量不得少于5支。热电偶均匀分布在距风机进气口100mm的平面上,热电偶所测温度的平均值即为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可以在200~600℃范围内预先设定,试验温度数值记录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min。
  
  3.1.3 压力测量及控制系统
  
  耐高温试验炉炉内压力由压力传感器测量,在试验开始10min后,炉内1/2高度的炉压应控制在15Pa土5Pa(表压)的范围内。
  
  3.1.4 测量仪表的精确度
  
  压力;土1Pa;
  
  时间:土10s;
  
  温度;土15℃。
  
  3.2 安装
  
  3.2.1 试件的安装应能反映出实际使用情况,试件安装示意图如图1所示。
  


  3.2.2 将试件通过前、后连接管道固定在耐高温试验炉的外侧,管道的出口与入口与炉内相通,以便形成试件一耐高温试验炉之间的热流循环。
  
  3.2.3 试件前、后连接管道宜由4mm的钢板制作。
  
  3.3 试验步骤
  
  3.3.1 试件安装就位后,启动试件,使试件在常温下预运行5min,试件应无异常现象。
  
  3.3.2 试件停止运转,等待试验。
  
  3.3.3 耐高温试验炉点火,同时启动试件使其运转。控制炉温,使通过试件的气流温度在2min内达到标准试验温度,并在此温度下使试件连续运转30min。
  
  3.3.4 标准试验温度应根据生产厂家提出的试件耐高温性能选定。所选温度应不低于GB 50045规定的280℃。
  
  3.3.5 试验过程中,试件如出现3.5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条件时,试验即可终止。
  
  3.4 观察、测量、记录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试件的运转情况,记录标准试验温度、试件的耐高温试验时间以及试件发生扫膛和其他异常现象发生的时间。
  
  3.5 判定条件
  
  试验过程中如试件不能正常运转,则判为不合格。
  
  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验委托单位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
  
  c)送样形式;
  
  d)试件结构简图,使用材料、安装及其他有关说明;
  
  e)试验数据;
  
  f)观察记录;
  
  g)试验结论;
  
  h)试验主持人及试验单位负责人签字;
  
  i)试验单位盖章;
  
  j)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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