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5906—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年颁布的《尘肺的X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标准执行10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规范;随着X射线影象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X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仟伏技术。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GB5906—1997版本仅对1986年版本的附录B和附录D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ILO分类接轨,采用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B);
c)在附录B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B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B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B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F(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Pnemoconioses
GBZ70-2002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X射线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它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