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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53-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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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10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373-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甲醇后,可发生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曾发布了GB16373一1996《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四川宜宾地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是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接触甲醇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高浓度的职业接触史,经短时的潜伏期后,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接触甲醇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视力模糊等症状和眼、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恢复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轻度意识障碍;

  b)视乳头充血、视乳头视网膜水肿或视野检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点;

  c)轻度代谢性酸中毒。

  5.2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重度意识障碍;

  b.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失明或视神经萎缩;

  c.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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