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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2-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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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8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职业性皮肤病中一种特殊的皮肤病类型,虽然发病率不高,但这种溃疡很难愈合。如不脱离生产环境,则可拖延数月才愈,给病人造成很大痛苦。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相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殊的皮肤表现,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的皮肤损害,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演变成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天内破溃,绕以红晕。而后溃疡四周逐渐高出皮面。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m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覆以灰黑色痂,周边为宽2~4mm的质地坚实的暗红色堤岸状隆起,使整个皮损状似鸟眼。恢复过程中炎症逐渐消退,溃疡变浅、缩小、愈合,最后堤岸状隆起逐渐变平,遗留轻度萎缩性疤痕。

  如继续接触,溃疡难以愈合,病程可长达数月乃至年余。

  溃疡可有轻度压痛;疼痛一般不明显,但可于接触强刺激物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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