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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6-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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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3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48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从事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和氟聚合物热解气引起急性中毒。本标准突出了急性有机氟中毒的特点。根据有机氟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将中毒性心肌损害列入中度中毒,使本标准的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短时吸入过量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或热解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一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短时、过量有机氟气体吸入史,结合临床表现、x线胸片以及心电图等有关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吸入有机氟气体后,出现上呼吸道感染样症状,观察72h症状逐渐好转,无心肺损伤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急性中毒

  5.1.1轻度中毒

  有头痛、头晕、咳嗽、咽痛、恶心、胸闷、乏力等症状,肺部有散在性干啰音或少量湿啰音。X线胸片见两肺中、下肺野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等征象,符合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临床征象。

  5.1.2中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轻度中毒的临床表现加重,出现胸部紧束感、胸痛、心悸、呼吸困难、烦躁及轻度发绀,肺部局限性呼吸音减低,两肺有较多的干啰音或湿啰音。X线胸片见肺纹理增强,有广泛网状阴影,并有散在小点状阴影,使肺野透亮度降低,或见水平裂增宽、支气管袖口征,偶见Kerley氏B线,符合间质性肺水肿临床征象。

  b)症状体征如上,两中、下肺野肺纹理增多,斑片状阴影沿肺纹理分布,多见于中、内带,广泛密集时可融合成片,符合支气管肺炎临床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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