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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6-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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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3日

  5.1.3重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急性肺泡性肺水肿;

  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c.中毒性心肌炎;

  d.并发纵隔气肿,皮下气肿、气胸。

  5.2氟聚合物烟尘热

  吸入有机氟聚合物热解物后,出现畏寒、发热、寒颤、肌肉酸痛等金属烟热样症状,可伴有咳嗽、胸部紧束感、头痛、恶心、呕吐等,一般在24-48h内消退。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凡有确切的有机氟气体意外吸入史者,不论有无自觉症状,必须立即离开现场,绝对卧床休息,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预防性治疗,并观察72h。

  6.1.2早期给氧,氧浓度一般控制在50%~60%以内,慎用纯氧及高压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时可应用较低压力的呼气末正压呼吸(PEEP0.5kPa左右)。

  6.1.3尽早、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

  强调对所有观察对象及中毒患者就地给予糖皮质激素静注等预防性治疗。中毒患者根据病情轻重,在中毒后第1天可适当加大剂量,以后足量短程静脉给药。中度以上中毒患者,为防治肺纤维化,可在急性期后继续小剂量间歇应用糖皮质激素。

  6.1.4维持呼吸道畅通,可给予支气管解痉剂等超声雾化吸入。咯大量泡沫痰者宜早期使用去泡沫剂二甲基硅油(消泡净)。出现呼吸困难经采用内科治疗措施无效后可行气管切开术。

  6.1.5出现中毒性心肌炎及其他临床征象时,治疗原则一般与内科相同。

  6.1.6合理选用抗生素,防治继发性感染。

  6.1.7氟聚合物烟尘热,一般给予对症治疗。凡反复发病者,应给予防治肺纤维化的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治愈标准

  急性中毒所致的临床表现消失,胸部X线等有关检查结果基本恢复正常者为治愈。

  6.2.2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如患者中毒后遗留肺、心功能减退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复查。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使用本标准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职业性有机氟气体意外吸入史。含氟聚合物本身无毒,不会引起急性中毒,但意外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氟聚合物热解气,均可引起急性有机氟中毒。

  有机氟单体指组分含氟聚合物中的某一单体,如四氟乙烯、二氟一氯甲烷、三氟氯乙烯,六氟丙烯等。

  裂解气指在高温裂解制备有机氟单体时所产生的反应副产物。如用二氟一氯甲烷(F22)高温裂解制备四氟乙烯时产生的裂解气,其中组分有四氯乙烯、六氟丙烯、八氟异丁烯等10余种反应产物。

  残液气指遇高温裂解制备单体后剩下的残液中,在常温下为气态的化合物,内有极毒的八氟异丁烯等。

  热解气指含氟聚合物高温分解时的气态热解物,大于400℃的热解物中含剧毒的氟光气和氟化氢等。

  A.2某些组分的有机氟气体,如氟烷烃类及烯烃类,对心肌损害作用明显。本病患者心电图出现心肌损害和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在排除既往有心脏器质性疾病后,即使X线胸片病变较轻,仍可诊断为中毒性心肌炎,应按重度中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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