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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 64-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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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85-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铊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铊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有效的防治急性铊中毒,曾发布GB16385-1996。

  本标准突出了铊对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江西省上高县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含铊烟尘、蒸气或可溶性铊盐,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尿铊含量增高,可作为接触指标。

  4 观察对象

  接触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咽部烧灼感等症状,尿铊含量增高。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下肢沉重症状外,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麻木、痛觉过敏、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分布或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检查方法及判断基准见GBZ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中附录A(资料性附录);

  5.2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

  a)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

  c)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d)伴有明显心、肝或肾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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