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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71-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7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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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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