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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9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大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化工厂医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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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27日

  5.2慢性氯乙烯中毒

  5.2.1轻度中毒

  出现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脏胀痛、肿大;

  b)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

  c)雷诺氏症;

  5.2.2中度中毒

  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具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端溶骨症;

  b)肝脏进行性肿大;

  c)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

  d)脾脏肿大。

  5.2.3重度中毒肝硬化;

  6处理原则

  6.1治疗惊则

  6.1.1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卧床休息。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6.1.2慢性中毒

  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脏切除术。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6.2其它处理

  6.2.1急性中毒

  a)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b)重度中毒者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6.2.2慢性中毒

  a)轻度中毒和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b)重度中毒者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予以适当的治疗和长期休息,如需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关于观察对象

  慢性氯乙烯中毒病程进展较缓慢,有计划的动态观察,对尽早明确诊断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观察对象应定期复查。

  A.2关于鉴别诊断

  应注意氯乙烯中毒对肝脏的影响与病毒性肝病的鉴别诊断(参见GBZ59),特别要考虑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性。临床上应全面分析,不要单凭病毒性肝病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氯乙烯中毒对肝脏的影响。

  A.3关于肢端溶骨症

  肢端溶骨症是氯乙烯作业人员发生的一种特殊的指骨末端溶解性病变。可有雷诺氏症表现。参见GBZ8早期X射线检查可见一指或数指末节指骨粗隆的边缘性缺损,进而骨折线形成,逐渐缺损增宽,使粗隆逐渐与骨干分离,也可伴有骨皮质硬化。最后导致指骨变短变粗,呈杵状指。个别也可见趾骨病损。

  A.4关于肝血管肉瘤

  参见GBZ94-2002

  A.5关于肝功能试验

  氯乙烯是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的主要毒物之一。肝脏损害病因的鉴别诊断和肝功能试验的临床应用问题在慢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中非常重要,其原则和方法参见GBZ59中的附录B:诊断及鉴别诊断要点和附录C:肝功能试验的临床应用。

  A.6关于职业接触氯乙烯所致的皮肤损害

  职业接触氯乙烯所致的皮肤病,其诊断和处理参见GBZ18及GBZ20。

  本标准不包括接触液态氯乙烯所引起的皮肤冻伤,其诊断和处理与一般皮肤冻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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