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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9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大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化工厂医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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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27日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原卫生部标准《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同时废止。氯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塑料的主要原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接触氯乙烯后可引起多种职业危害。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氯乙烯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大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化工厂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氯乙烯气体引起的以肝脾损害为主要表现,以及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氯乙烯引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所引起的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3.1急性氯乙烯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并排除其它病因,方可诊断为急性氯乙烯中毒。

  3.2慢性氯乙烯中毒

  有长期接触氯乙烯的职业史,主要有肝脏和/或脾脏损害、肢端溶骨症及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损害,方可诊断为慢性氯乙烯中毒。

  4接触反应和观察对象

  4.1多或少接触反应: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氯乙烯气体后出现头晕、恶心、胸闷、乏力而无意识障碍。

  4.2观察对象:长期接触氯乙烯的人员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睡眠障碍等脑衰弱综合征及恶心、食欲减退、肝区胀痛等消化功能障碍,但肝功能试验正常者。

  5诊断分级标准

  5.1急性氯乙烯中毒

  5.1.1轻度中毒

  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5.1.2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中度以上意识障碍;

  b)呼吸、循环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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