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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12-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12-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职防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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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8—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在电镀作业中接触广泛,如防护不当,作业者可发生以鼻中隔黏膜糜烂、溃疡、软骨部穿孔等为主的铬鼻病。为早期正确诊断及处理鼻部损害,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职防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鼻部损害称为铬鼻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六价铬化合物的职业史和有关的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损害,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学调查,方可诊断。

  4诊断标准

  铬鼻病患者可有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干燥或萎缩等体征。凡有以下鼻部体征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铬鼻病。

  a)鼻中隔黏膜糜烂,少数情况下为鼻甲黏膜糜烂;

  b)鼻中隔黏膜溃疡;

  c)鼻中隔软骨部穿孔。

  5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以对症治疗为主。局部可应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或溶菌酶制剂;对鼻中隔穿孔患者,必要时可行鼻中隔修补术。

  5.2其他处理

  5.2.1鼻黏膜糜烂较重患者,可暂时脱离铬作业。

  5.2.2鼻黏膜溃疡患者应暂时脱离铬作业,久治不愈者可考虑调离铬作业。

  5.2.3凡出现鼻中隔穿孔,应调离铬作业。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l本标准只适用于由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铬对皮肤损害可参照GBZl8处理。

  A.2鼻中隔穿孔也可由氟盐、食盐、五氧化二钒等引起;或因梅毒、结核、外伤等原因发生,故诊断时应结合上岗前体检资料、患者毒物接触史和作业环境调查进行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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