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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17265-1998
替代情况: 替代 被 GB 27550-2011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起草单位: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北京化工实验厂
发布日期: 1998-03-02
实施日期: 199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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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4日

 5充装站人员条件

  5.1站内必须配备一名有从事充装站工作三年以上经验的,并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

  5.2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必须配备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的持证气瓶检查员,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

  5.4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由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认证资格的持证人员担任,且每班充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5站内应配备适量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分析和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6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内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必须符合GBJ16中的具体规定。

  6.2充装间、气瓶储存地点和液化气体贮罐厂房温度一般不宜超过30℃,并应设置通风、遮阳、蔽雨雪、防雷电、导除静电和防超温的设施。

  6.3充装容积为40L以上(含40L)的气瓶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若在站台上存放气瓶,应做到:

  a)空瓶与实瓶必须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b)站台上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

  6.4气体加压、分离、储存、计量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上述容器必须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超压设施。

  6.5液化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及管道附件、阀门的选型必须符合GBJ235的规定,并根据介质的类别按HGJ34中有关要求在管道上喷涂相应的颜色标志。

  6.6充装接头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6.7站内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配备的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a)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瓶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b)非自动称衡器的精度应符合JJG1003中规定的中准确度等级要求;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日充装量大于10瓶的液氯、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自断功能的计量称。

  6.8管线、设备上配置的各种压力指示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6.9充装间应设置在气瓶超装时可同时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6.10充装毒性和可燃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6.11站内所有计量、监测、报警和设备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安全附件除配置齐全、完好外,还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GB14193中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7特殊安全技术要求

  7.1充装毒性液化气体的充装站

  7.1.1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逸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7.1.2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7.1.3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7.1.4充装人员必须根据液化气体毒性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同时还应设专人对上述防毒面具和滤毒罐定期进行检查与更换。

  7.1.5应在专门指定场所备有急救药品并设专人定期检查以防失效,同时还应具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手段和抢救、运送中毒人员的条件。

  7.2充装可燃性气体的充装站

  7.2.1厂区内火灾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选型及机械排风条件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GB50058中的具体规定。

  7.2.2充装厂房内必须按GBJ16中具体规定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安全排气装置。充装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泄压排气装置应安放在其室内顶部;充装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厂房内在靠近地面的位置应设有机械排风设备。

  7.2.3站内电气装置的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J232中的有关规定。

  7.2.4站内应备有适应不同型号机动车辆用的阻火器。

  7.2.5操作人员着装应采用防静电衣服、底部无铁钉鞋具,并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

  7.3充装腐蚀性气体的充装站

  7.3.1站内的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件与密封件应根据所充装气体的腐蚀性,选用相应的耐蚀材料制作。

  7.3.2设备及管道系统上安装的压力指示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如采用普通式压力表,检验周期不应超过6个月。

  7.3.3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经常保持干燥环境,同时还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7.3.4站内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应配戴可靠的预防酸碱性灼伤的劳保用具。

  7.4对于充装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所对应类型的液化气体充装有关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7.5为防止气瓶超装,各类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采用逐瓶称重、充装同时进行的方法充装;禁止在无称重情况下直接从贮槽或罐车往气瓶内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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