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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17265-1998
替代情况: 替代 被 GB 27550-2011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起草单位: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北京化工实验厂
发布日期: 1998-03-02
实施日期: 199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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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4日

备注: 该标准已废止 被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 27550-2011  替代
出处:http://www.safehoo.com/Standard/Trade/Particular/201208/279941.shtml

 前言

  为了确保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安全、规范各行业中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前者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建站要求、人员条件、厂房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后者则在前者基础上,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在安全技术保护方面做出了较详尽的要求。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以劳动部1989年12月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指导,引用了部分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望有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所引用的标准亦应执行。

  本标准为国内首次制定,由于没有查询到国际和国外的相关标准,仅依据目前国情编写。考虑到先进技术的引用、气瓶充装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要求,希望有关人员注意收集有关资料,以备本标准修订再版之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北京化工实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授、朱秉钺、胡金城。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特殊的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

  GB7723—87固定式电子衡

  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232—8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34—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JG1003—84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充装站职责

  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3.2保证所充气瓶内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说明。

  3.3负责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附件修理与更换。

  3.4液化气体瓶充装站还应熟悉用户使用气体情况。

  3.5定期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劳动部门报告充装站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充装站基本条件

  4.1建站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2必须经省、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验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应具有适合所充装液化气体种类的充灌设备、管道等成套设施及厂房建筑。

  4.4应按下列内容配备和建立有关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a)与所充装的气体、气瓶相关的国家标准、法规、规程等专业技术资料。

  b)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岗位责任制。

  c)设备和仪器、电器、气瓶等安全技术管理台帐。

  d)气瓶充装前确认瓶内介质种类并进行余压测试、剩余介质的纯度分析、重量检查和充装后重量复称制度。

  e)充装记录管理制度。

  f)设备、安全附件、仪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或检验制度。

  4.5充装站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应的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可燃、有毒和其他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排放的残气、液体必须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6应根据GBJ140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4.7应建立与所充装的液化气体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事故抢险和消防灭火常设组织机构,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抢险器具、设施。

  4.8站内应配备气体分析检测仪器和专门进行气瓶附件修理或更换的操作间。

  4.9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中的具体规定,在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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