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输液臂宜具备与船舶的紧急脱离装置,以备异常情况时船尽快离开码头。
5.2.3 码头应具备手动或自动停泵系统和紧急卸压回流装置,防止发生水击和意外情况。
5.2.4 码头必须设有淡水、消防设备及静电接地设施。
5.2.5 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化工品污水接收设施和防止水面污染设施。
5.3 储罐
5.3.1 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及其他特性,选用不同类型和材质的金属储罐及储罐的附件。
5.3.2 苯类、醇类、醚类、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品宜采用钢质浮顶罐或拱顶罐。拱顶罐宜采用有气体回收装置或氮气封顶设施。
5.3.3 液碱、冰醋酸、煤焦油、硫酸、乙烯焦油等宜采用钢质拱顶罐。
5.3.4 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的容器,应采用地上立式或卧式金属罐。对于储存介质需要采用不锈钢罐,但不具备该条件可采用碳素钢罐,罐内壁必须进行涂装或内衬等处理。
5.3.5 液体化工品的储罐应配备液位检测、温度检测、液位报警等仪表设备。
5.3.6 根据气候条件,部分液体化工品储罐应设有喷淋装置。
5.3.7 作业现场及罐区应具备可靠的避雷装置,储罐及管线应具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5.4 管线
5.4.1 管线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压力、温度,可选用碳素钢管、铅管、铅合金管、铝管、铝合金管、不锈钢管、复合材料管等。管壁厚度计算、腐蚀余量的选取可参照《化工工艺设计手册》。
5.4.2 管线的连接应根据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可选用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箍连接,确保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5.4.3 移动频繁的管线及硬质管线与储罐、泵等设备连接处,宜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金属软管、橡胶短接或橡胶软管。
5.4.4 管件技术要求
5.4.4.1 阀门、法兰管箍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2 垫片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选用。
5.4.5 管线的热补偿
5.4.5.1 散装液体化工品的装卸船管线除采用自然补偿外,亦可选用波纹补偿器等进行补偿。
5.4.5.2 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应根据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特性、介质流向、安装位置、补偿距离、大气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港务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庭彬、张仁国、秦小勇、王发清、唐伟文、孙德泉、李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