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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

标 准 号: GBZ/T 160.35-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日期: 2004-05-21
实施日期: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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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5月25日

  4.6计算

  4.6.1按式(1)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4.6.2按式(3)计算空气中碲的浓度:

  式中:C-空气中碲的浓度,乘以2.09为碲化铋的浓度,mg/m3;

  10-消化后样品溶液体积,ml;

  c-测得样品溶液中碲的浓度,g/ml;

  Vo-标准采样体积,L。

  4.6.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按GBZ159规定计算。

  4.7说明

  4.7.1本法的检出限为0.01g/ml;最低检出浓度为0.003mg/m3(以采集30L空气样品计)。测定范围为0.01~1.0g/ml;平均相对标准偏差为6.8%。

  4.7.2本法的平均采样效率98.5%。消解回收率为78%~96%。

  4.7.3样品中共存的元素不干扰本法;样品溶液中如有白色沉淀,可离心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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