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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建立校车安全督察员派驻制度

作者:赵 阳 杜平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9日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避免校车安全事故发生。日前,湖北省枣阳市建立并全面推行了校车安全督察员派驻制度,向267家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使用校车单位)各派驻了1-2名校车安全督察员。该市的主要做法:

一是抓好校车安全督察员选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派驻使用校车单位的校车安全督察员,由各中心学校从中心学校和辖区内中小学在职教师中选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派驻。校车安全督察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管理、敢于负责。同时,建立校车安全督察员轮岗机制,每个校车安全督察员驻校(园)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二是明确校车安全督察员六项职责。监督学校(幼儿园)不得使用黑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监督校车司机持证上车,正装开车,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穿拖鞋驾车;监督学校(幼儿园)随车教师履行上、下车学生(幼儿)清查、登记,巡检车内有无遗留学生(幼儿)等职责落实情况;在学生(幼儿)上学到校(园)时,在校(园)内守候并清点下车学生(幼儿)人数;在学生离校(园)乘车时清点上车人数,根据核载人数清点上车学生(幼儿),坚决制止使用黑校车和校车超载行为发生;及时向主管学校(单位)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反映、举报学校(幼儿园)的超载等违章行为;校车安全督察员要每天如实填写个人在校(园)督查情况记载表,内容包括:司机、随车教师、核载人数、载员情况等。

三是严肃督察工作纪律。校车安全督察员要按照派驻校(园)学生(幼儿)上放学时间确定到岗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不得接受派驻学校(幼儿园)的吃请和礼品、礼金;每周向主管学校(单位)报告一次驻校(园)校车安全情况,发现超载等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校车安全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被公安交警、交通、安监、教育局等单位发现和群众举报校车超载的,除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外,并根据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使用校车单位,要主动接受校车安全督察员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继续使用黑校车、违章超载的,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办学(园)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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