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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3日

三、法律法规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四)采取行政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管理的要求
(五)有关事项批复的要求
(六)建立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行政性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要求
(七)组织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
(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与抢救的要求
(九)设立奖励资金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二)规范、公正地履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三)严格履行行政性审批的要求
(四)事故报告、抢救与调查处理的要求
(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的要求
(六)事故统计与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要求
(八)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技术服务的结论性意见负有法律责任;自觉接受认证或者批准机关的行政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要求共有八项:市场准入;确保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淘汰制管理;同区域多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转租、承包、经营与分包建设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权利:保障权;知情权;培训教育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
(二)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权责追究主要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第三部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制度

一、基本背景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33条;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其它,还有部分技术规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与参考依据(主要是国际公约第174号《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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