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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10日

一、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二、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三、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四、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0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5000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8、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9、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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