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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八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2日

近年来,国家应急管理部依据《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梳理出八条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俗称钢八条)。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若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易导致钢包脱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若未定期检查钢铁企业设备设施,易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若钢水罐发生坠罐倾翻时,易对附近大范围人员造成物体打击、灼烫事故。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若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易导致铁水外泄造成爆炸事故。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若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联锁装置,易导致冷却水入炉,造成爆炸事故。

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若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失效,不能有效监测煤气泄漏,易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若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易导致煤气泄漏,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易导致物体打击、灼烫、中毒、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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