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一、事故报告程序

    1.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2.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由企业负责人立即用快速报告办法(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具体的讲,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事故调查程序

    1. 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上级劳动部门委托下级劳动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4)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5)按照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调查组仍合法进行调查工作;

    (6)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有的还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1995年2月,由劳动部负责组织的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式成立,聘请各有关方面的安全专家,专家组的任务是: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工作。各省市亦可效仿,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的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活动;

    2.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按《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