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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29日
   

14.8.1 一般规定

14.8.1.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

14.8.1.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4.8.1.3应用专用车船运输爆破器材。

14.8.1.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工业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及其制品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脚踩下层箱(袋)。

14.8.1.5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1.4的规定。

14.8.1.6 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14.8.1.7 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14.8.1.8 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设警示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 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运输特殊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安全要求进行;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4.8.2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 处应设“危险”警示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14.8.3 水路运输

14.8.3.1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14.8.3.2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14.8.4 公路运输

14.8.4.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8.4.2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14.8.5 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4.8.6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4.8.6.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4.8.6.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机车应断电。

14.8.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14.8.6.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14.9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4.9.1库区及库房管理

14.9.1.1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14.9.1.2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14.9.1.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14.9.1.4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14.9.1.5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4.9.1.6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应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管理。

14.9.1.7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4.9.1.8每间库房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储存药量。

14.9.1.9 爆破器材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0.1m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宽度0.8m以上的检查通道和宽度不小于1.2m的装运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应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超过1.6m时,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14.9.1.10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4.9.2爆破器材的收发

14.9.2.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9.2.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14.9.2.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9.2.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9.2.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14.9.2.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14.9.2.7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9.3 爆破器材的检验

14.9.3.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50089的有关规定。

14.9.3.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14.9.3.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9.3.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14.9.4 爆破器材的销毁

14.9.4.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或的爆破器材,均应销毁或退回原发放单位;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4.9.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14.9.4.3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4.9.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9.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4.9.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9.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

14.9.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9.4.9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4.9.5 炸药的再加工

14.9.5.1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14.9.5.2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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