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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2日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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