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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2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 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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