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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9日

2、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吊绳吊具投入使用后,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将出现各种各样的隐患,如吊钩磨损、塑性变形,开口增大,钢丝绳断丝断股、磨损、腐蚀等等,如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废,将酿成事故。所以,除应坚持前面所述的采取安全检查,对隐患进行动态跟踪控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如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钢丝绳断股或断丝磨损超标等等,必须报废。报废后的吊绳吊具应回收,严禁流回现场使用。

九、吊具的考核制度

1、各车间工段都要建立吊具管理台帐及管理制度。不建立台帐和制度的处罚20—50元/次,并责令限期内建立。

2、对使用不合格的吊具,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20—50元/次。

3、用钢丝绳吊运高温液态的现象,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4、对超负荷吊运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5、对专用吊具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10—50元/次。

6、对报废的吊具继续使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30—100元/次。

7、凡因吊具造成的各种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情节轻重进行考核(50—1000元),直至开除。

8、对吊具的考核除当事人外,还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连带考核。

附:吊具的报废标准

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1、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

1.2、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1.3、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

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

1.4、有任何内部细微损坏的迹象,引起钢丝绳的强度大大降低时,一经证实损坏,则该钢丝绳就应报废。

1.5、弹性减小,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1.6、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磨损使钢丝绳的断面积减小因而强度降低,钢丝绳应报废。

1.7、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1.8、外部钢丝的腐蚀可用肉眼观察。当表面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应报废。

1.9、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A、钢丝绳直径的变化,钢丝绳在绕过滑轮的弯曲部位直径通常变小。B、钢线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0、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若d1≥4d/3,则钢丝绳应报废。(式中d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d1是钢丝绳变形后包络的直径。)

1.11、笼状畸变出现在具有钢芯的钢丝绳上,应立即报废。

1.12、绳股挤出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3、钢丝挤出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1.14、绳径局部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1.15、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6、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钢丝绳应报废。

1.17、钢丝绳部分被压扁是由于机械事故造成的。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1.18、弯折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9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钢丝绳径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2、吊具中销轴与轴套的报废标准:

2.1、塑性变形;

2.2、裂纹;

2.3、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2.4、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5%,应报废销轴。

3、吊具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报废标准:

3.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3.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3、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

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吊具中螺纹连接紧固件的报废标准:

4.1、塑性变形;

4.2、裂纹;

4.3、螺纹倒牙、脱扣。当出现裂纹或部分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连接强度时应报废。

5、吊具中滑轮和卷筒的报废标准:

5.1、滑轮槽与卷筒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2、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5.2.1、裂纹;

5.2.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5.2.3、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5.2.4、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

5.2.5、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

5.3、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5.3.1、裂纹;

5.3.2、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5.3.3、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6、吊具中铸件的报废标准

6.1、塑性变形;

6.2、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6.3、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范围不能修复时;

6.4、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6.5、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7、吊具中钩取装置的报废标准

7.1、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7.1.1、裂纹;

注:焊接的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7.1.2、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的5%;其它吊钩达原尺寸的10%;

7.1.3、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7.1.4、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7.1.5、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7.2、板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7.2.1、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的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小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7.2.2、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7.2.3、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7.2.4、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7.2.5、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防磨板。

吊具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8、吊索的报废标准

8.1、吊索(链)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8.1.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8.1.2、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8.1.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8.1.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8.1.5、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8.1.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8.1.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8.1.8、卸扣不能闭锁。

8.2、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8.2.1、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8.2.2、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8.2.3、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8.2.4、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8.2.5、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8.2.6、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8.2.7、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8.2.8、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8.2.9、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9、吊耳与耳轴报废标准

9.1、裂纹或根部焊口开焊;

9.2、塑性变形;

9.3、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小于4;

9.4、盛液态金属铁罐耳轴及焊缝,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出现裂纹时;

9.5、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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