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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05日

     (4)公司内历年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 
     1.2.1.3 时间:一天。 
     1.2.2 地勘室安全教育: 
     1.2.2.1 地勘室在新员工调入本部门时,由主管安全室主任负责开展安全教育。 
     1.2.2.2 教育内容: 
     (1)地勘室生产产品(工作)特点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2)地勘室讲地质勘探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防范措施与方法;
    (3)讲地质勘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4)地勘室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1.2.2.3 时间:一天。 
     1.2.3 地质组、钻探队级安全教育: 
     1.2.3.1 新调入人员进入部门班组后,由地质组、钻探队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 
     1.2.3.2 教育内容: 
    (1)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各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
    (2)设备、设施的性质及安全装置,以及施工现场应注意的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3)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以及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4)正确使用与保管劳保用品,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
    1.2.3.3 时间:一天。 
    1.3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根据院办公室下发的“三组安全教育卡”经考核合格后,受教育人及教育者按照教育卡逐项内容填写,并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1.4 经办公室确认新员工符合上岗资格后,开据单据(调令)通知地勘室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钻探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2.1 钻探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2.2 凡要从事钻探作业人员,须由钻探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地勘室审批、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实习。钻探作业学员在实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 
     2.3 申请办理钻探作业学习证。 
     2.4 钻探作业实习期限:一年。
     2.5 钻探作业学员培训、实习期满后,必须经院办公室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 
     2.6 院办公室、地勘室密切钻探队开展有关钻探作业人员内、外的培训事宜。 
     2.7 持有钻探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司内部的专业性的复训教育,复训率必须达到100%。 
     2.8 复训教育由地勘室负责组织,参加复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考。因故缺席,必须由所在主管领导开据证明,到钻探队补训、补考。无故缺席不补课、补考者或补考不合格者,地勘室有权取消本人特种作业上岗资格。 
    3、调入本公司的钻探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到地勘室进行验证、复训,否则不准从事钻探作业工作。
全员安全教育 
     4.1 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4.2 全员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与资产运营部负责组织开展。 
     4.3 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3)安全技术知识; 
     (4)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5)工伤事故案例及教训。 
     4.4 办公室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资产运营部负责进行教育。 
     4.5 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5.1 加强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5.2 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接受由人力资源部、资产运营部安排的安全培训。
     5.3 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2)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3)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 
     (4)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 
     5.4 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率要求100%,所有中层以上领导必须按时分批、分期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领导岗位。 
    6、四新教育: 
     6.1 四新即: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6.2 四新的投产使用,要求操作者采用新的操作方法,因此开展对员工进行“四新”前的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6.3 四新教育内容: 
     (1)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及操作方法; 
     (2)四新投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区、有害物质散发部位以及预防方法、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新订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要求; 
     7、配合施工的外包队工人进场,由地勘队、安全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保卫人员进行保消防教育,并填好安全教育登记卡(册),教育者与接受安全教育的包工队长或大班长,必须签名备查。
    8、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迅速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工作,制定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内容:
    ⑴ 查现场,查隐患为主。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例如施工场地是否有交通道路安全问题、是否有高压线路、地下电缆、通信设备线路通过,室内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机器是否有防护装置,电器设施是否安全接地,通风情况,工地临时房的消防设施、防尘、防毒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⑵ 查思想:领导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有无违章指挥。职工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是否真正得到执行。 
    ⑶ 查管理、查制度:检查项目部和钻探机组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机构是否健全,有否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级教育”是否执行,钻探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工种有否安全操作规程。 
    ⑷ 查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三不放过”要求找出事故原因,严肃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检查办法 
    ⑴ 由地勘室组织,由负责生产安全的人员参加,每月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平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新使用的工艺项目和院管地勘项目再进行特殊安全检查。 
    ⑵ 当检查到有关单位时,单位领导或安全员与检查人员一道进行检查,当场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负责陪同检查人员签收。 
    ⑶ 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整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状况及落实整改情况以百分制计分,纳入公司季度和年终单位效益奖励评分。 
    ⑷ 除院办公室组织检查外,各地勘室各级领导及安全员平时做好自检工作,并发动全体职工注重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及自身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共同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9、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国家和深圳水规院[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科室承包细则]和院[地勘队基本钻探队伍承包协议]、[地勘队生产定额(工日)的记算方法],按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划分,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对外分包和内部承包地质钻探单位的惩罚原则
    ⑴、钻探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2)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3)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1.4)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6)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钻探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1.9)员工宿舍取暖和卫生间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⑵、钻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报告未备案的; 
  (2.2)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的。 
   (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外分包和内部承包地质钻探单位的奖励惩罚原则
    参照以下安全评估标准,每个项目工程完成后,将工程款5%作为安全奖励惩罚基金,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可按以下评估标准的得分数Ⅹ5%的总项目款。对于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奖惩制度按国家劳动部、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3)对地质技术人员的奖励惩罚制度
    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可按以下评估标准的得分数Ⅹ10%的该项目承包工日(奖金)。对于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奖惩制度按国家劳动部、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以下为地质技术人员的安全评估标准记分表:
表2    地质技术人员的安全评估标准记分表
    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4.1)事故报告 
    (4.1.1)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钻探队或地勘室。 
    (4.1.2)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钻探队或地勘室负责人、院办公室或安委会,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1.3)院负责人、办公室或安委会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办公室或安委会即报告市水务局、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等部门。 
    (4.1.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地勘队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重伤事故,由地勘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2)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在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调查组的工作。 
    5)事故处理 
    ⑴ 事故调查组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地勘室负责处理,并院办公室或安委会与市社会保险局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⑵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院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由院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是在事故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基础上进行的。按照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要求,事故分析包括: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其中,受伤部位是指按人体解剖学划分的受伤害的身体位置。 如我们习惯上说的头部创伤应称之为颅脑创伤、眼部创伤或面颌创伤。
    受伤性质是指从医学角度确定的受伤类型,如割伤、扭伤、烧伤等。如果事故造成多种伤害、可称“多伤害”。
    致害物是指直接引起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在两种以上物体撞击时,选运动的物体为致害物;若物体都是静止的,选最后接触的物体。如,人从脚手架上坠落,碰到几次物体落到地面,地面是致害物。
    起因物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就是事故原点中的物质因素。
     不安全状态指直接形成或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包括设备、设施、机械、工具及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因素。
     不安全行为指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违章、违纪行为。它是事故的激发条件。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指间接原因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设计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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