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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治理——复查意见书、停办及当场改正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3日

 消防治理——复查意见书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消防治理——停办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消防治理——当场改正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被挪作它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九) 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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