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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且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权力,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包括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使用部门的责任人。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当问题出现时,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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