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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但登记的形式和性质都有别于行政许可。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且可以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库,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设备数据库。
  本法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施工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使用登记标志包括使用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中编排的使用登记编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该证明文件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可以置于轿厢内。也可利用使用登记编号置于显著位置,如压力容器本体铭牌附近。
  使用登记标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置于显著位置,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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