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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二)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三)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按照本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二、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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