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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3日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包括: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2、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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