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在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