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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3日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第十一条 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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