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30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川安监〔2011〕314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监分局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监察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监察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

  第七条  我省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专家应占评审专家组专家数2/5至3/5。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应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准确、诚实守信、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类型。

  第二章  职业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种类分析;

  (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六)职业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