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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1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协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责任主体)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规定负责其运营安全的具体日常工作。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制度保证)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运营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本单位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六条 (资金投入)

  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年度运营安全资金预算,保证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运营安全整改资金的落实,并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安全机构和人员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运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相应的运营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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