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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中国安全生产报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10日

   ●适用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奖励标准: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日前,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举报奖励办法》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的?
    答: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的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以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的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问:《举报奖励办法》是在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的,原煤矿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情况如何?
    答:2005年9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下发后,国家安监总局接到的举报大量增加,当年就对查实的16起瞒报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按煤矿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处理。其中,国家安监总局直接奖励5起,另外11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了奖励。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国共对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271万元,其中地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奖励265万元,国家安监总局奖励6万元。虽然投入的财政资金不多,但是鼓励举报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据统计,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共接到各类安全生产举报信息31211件。其中,事故举报4444件,隐患举报13835件,其他举报12932件。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问: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有何必要性及与原煤矿举报奖励办法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制定覆盖面更宽的《举报奖励办法》是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仍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难以及时查处。在这种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尽快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二是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奖励的上限由原来最高1万元增加到3万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举报的激励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具体事项,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奖励举报的实施效果。
    问:何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答:《举报奖励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和行为?
    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是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是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是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是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问:对举报人奖励额是如何划分的?
    答: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是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是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问: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在落实《举报奖励办法》方面有何安排?
    答: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督促《举报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全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受理工作。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举报人举报,并保证奖励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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