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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为加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 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 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 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4000座以上,其中尾矿库数 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以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 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             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适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 革需要,加快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重点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 部门规章。推动非煤矿山集中的省份及设区的市出台地方性法规 规章,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

2.   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制修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推 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方面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 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 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3.   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 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 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 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 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 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             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非煤 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 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 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 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 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 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 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 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 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 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2.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 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 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 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 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 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 矿山,依法予以注销。

3.    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 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 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 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 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 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到 2022年底全国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4000座 以上。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 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 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 然气开采等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 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 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位。

2.   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出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指导企 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 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 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 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 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联网。

3.  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修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 法,完善评审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 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   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实施髙危行业领域 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 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 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 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 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 范到位。

5.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出台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 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 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建立 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 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 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 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   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对入井 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 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 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 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 控措施。

2.   严密管控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完善油气增储扩 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强 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加大对新疆、四川、内蒙 古等重点地区和企业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组织开展海洋石 油增储扩能和防台风专项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 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海洋石油 安全监管数据库,强化数据统计分析,提升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和科 学性。

3.   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 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 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 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 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 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 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和违法违规行为:

1.     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 为政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 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 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      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 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     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2020年4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 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 动和安排部署。

(二)  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 础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非 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 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 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 成效。

(三)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 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 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 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 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  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 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 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 落实。总结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 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 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总结形成本专项整治年度 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煤矿山安全 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 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 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  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出台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 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 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 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 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 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  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 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 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 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四)  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 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 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 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 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 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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