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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7日

    1、消防验收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作为xx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3、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作为xx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三、不承接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六、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七、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按照规定监督现场取样;
        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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