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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及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31日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整治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78号)、《全市“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宁政发〔2015〕179号)及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整治的实施意见》(鼓政办[2014]44号)、《全市“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鼓政〔2015〕139号)文件精神,为响应群众呼声,解决“群租房”在“治安、消防、卫生、扰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深刻吸取 “ 8 · 13 ” 火灾事故教训, 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现就相关规定告
        之如下:
            (一)楼房成套住宅中一套住宅按间出租(转租)给4人以上(含4人)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2个以上(含2个)家庭居住,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不得将不分进出的客厅或者厨房、卫生间改为卧室对外出租。
        (三)不得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房屋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租。
        (四)不得将地下室、车库等对外出租。
          (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六) 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定期维修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 场所和场所包厢内设置消防安全 “ 三提示 ” 标语 。
         (七) 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每日消防检查、巡查,及时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 。
         (八)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九) 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引发火灾。不得私接电线, 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 。 电动自行车不得停在场所内,应远离可燃物停放,不用时电池与车身卸离,充电时间不超过10 小时。人走时必须 “ 关火 、 关电 、 关气 ”。
        (十)不得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十一)除小旅馆外一律不得住人, 夜间值班留宿人员不得超过 1 人,且应住在一层,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全体员 工做到 “ 一懂四会 ”,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向119 报警, 讲清失火地点、现场情况、是否有人员被困)、会检查火隐患 、 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
        (十三)严格控制在场人数,并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开展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 、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积极组织,不得贪恋财物重返火场 。                
        (十四) 结合场所实际制定具体火灾防范措施, 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得使用、营业 。
       
       
       
        以上条款我已认真阅读,无异议。我承诺:我单位(个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如实告知租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造成安全、火灾事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座落: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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