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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实施控制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1日

    4.6整改情况复查(此项对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有效)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委托方完成整改的通知后,应及时安排时间进行现场复查,按照《整改情况复查表》规定格式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复查人员对复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整改实际情况,整改复查可以安排一次或多次。
    4.7初稿编制
    (1)项目组成员按照分工完成所负责的评价报告内容。
    (2)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汇总、完善为安全评价报告的初稿。
    (3)按照公司规定格式、版式进行报告编排。
    4.8非项目组成员内审
    安全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交由评价部主任或指定非项目组成员进行内审核,修正报告中存在的低级错误和与项目实际不相符合的内容。内部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在《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上签字,对内审结果负责。
    4.9与企业交流
    (1)项目负责人将安全评价报告初稿处理成为PDF格式的不可修改电子版,然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委托方审阅,并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和完善。
    (2)客户的审阅意见可以是电子邮件、电话通知、传真等形式。项目负责人应该对客户反馈意见做好登记,填写《报告初稿征求意见表》。
    4.10技术质量审核
    (1)项目负责人把经非项目组成员内审、与客户交流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初稿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审核;
    (2)必要的情况下,经技术负责人申请可以从公司建立的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核或指定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资质条件的评价人员进行技术审核。
    (3)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审核结果填写《技术审核意见表》,并将该表反馈给项目组,由项目组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报告的修改和完善结果进行验证。报告审核稿(电子版)、《技术审核意
    见表》应归档。
    4.11过程控制审核
    (1)技术审核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过程记录进行整理,连同评价报告(电子版)一起移交给过程控制负责人进行过程控制审核。
    (2)过程控制负责人根据审核结果填写《过程控制审核意见表》反馈给项目组,并进行验证。《过程控制审核意见表》应该在项目完成后归入技术档案。
    4.12 出版前校核
    (1)经过非项目组成员内审、技术审核、过程控制审核的安全评价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修改后,经技术负责人定稿后打出清样送评价部进行出版前校核。
    (2)对于校核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应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修正。
    (3)负责项目出版前校核的人员应该填写《出版前校核记录》,该记录应该归入项目技术档案。
    4.13定稿、出版
    安全评价报告经过非项目组成员内审、技术审核、过程控制审核,并经项目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后,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定稿,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司规定对报告的版式、格式进行编排,经评价部出版前校核后,送交办公室出版。
    4.14盖章、签发、交付和回执
    安全评价报告出版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盖章,并报总经理签发。市场部负责对已签发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登记,并通过邮递或其他方式将报告和回执单交付给委托方,同时跟踪报告到达情况,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将签收单传真返回公司,《安全评价报告签收单》应归入项目技术档案。
    4.15外部评审
    (1)对于需要进行外部评审的项目,由委托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要求将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外部技术审核。
    (2)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价部有关人员应参加外部评审。其中,没有通过外部评审的项目,公司应按照安全评价实施程序重新组织评价工作;通过外部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家组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备案稿》应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出版前校核、出版、盖章、签发、交付和回执。
    4.16资料归档
    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在当月完成技术档案归档工作,需要归档的资料包括:
    (1)法律文件:安全评价委托书、安全技术服务合同;
    (2)过程控制记录;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纸版)。
    (4)外部评审意见(评审项目)
    (5)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备案稿(文本)。
    (6)影像文件资料。
    (7)委托方提供的电子文档。
    (8)报告的电子文档(包括:初稿、技术审核稿、送审稿、备案稿、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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