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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特点及消防对策

作者:肖宏伟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9日

  在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自然及社会灾害中,火灾是发生频率较高的灾害。人类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自己创造了更加舒适方便的工作、娱乐和生活环境,但与此同时,也潜伏了越来越多的火灾隐患。我国每年平均发生数万起火灾,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占有相当的比重,防止和控制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迫切任务。
  
  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特点
  

  公众聚集场所是工作、生活、学习、娱乐等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如商场、市场等购物中心;歌舞厅、影剧院、体育馆等娱乐、体育活动中心;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等文化活动中心;宾馆、饭店、酒楼等旅客住宿中心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是人员伤亡大。这些场所如果建筑防火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消防设施不健全,加之人们缺乏必要的自救逃生训练,发生火灾必将酿成较大的伤亡事故。如3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因违章电焊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就是典型的事例。
  
  二是经济损失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商品流通的迅速增长,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规模空前扩大,呈现出三多发展势头。即集购物、娱乐、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越来越多;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越来越多。这些人员高度集中场所,除了建筑和装饰昂贵,其设备、财产、流通物品数量多、价值高,一量发生火灾,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00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庐阳宫批发市场大火,造成2178.9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一般来讲其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类别同等规模的火灾。
  
  三是政治影响大。人员密集场所既与人民的衣、食、住、行紧密相关,又是新闻传播的媒介和焦点,同时又因火灾易造成较大的伤亡,其政治影响和后果远远高于经济损失。人们记忆犹新的河南省发生的焦作“3.29”和洛阳“12.25”两起恶性火灾事故,在全国造成的震动及从中央到各省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在我国消防史上是不常见的,足以说明火灾后果的影响和严重性。
  
  二、公从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总结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随着大量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和兴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普遍增强,火灾危害程度随之增大。
  
  其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严重滑坡。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干预明显减弱,许多政府管理部门转化了职能,出现了许多无上级企业,传统的消防管理模式出现了变化,有的单位严重削弱了保卫、消防组织。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法人代表只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消防安全,因责任事故导致火灾发生占相当比例。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财、物的大流动带来正面效应是主要的,但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大部分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厅、文娱场所为了增加竞争力,注重改善硬件环境大搞内外装修。其中有些单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一些商场、市场受散装容量限制,大量商品乱堆乱放,在消防通道和其他防火间距内堆满了商品,一但发生火灾,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部门盲目批准建设市场,摊群云集,车辆行人拥挤不堪,由于路面阻塞,如遇到火警消防车难以通行,增大火灾扑救难度,扩大了火灾的损失。
  
  其四,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消防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只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采取搪塞拖延的态度,有的以经费困难为由拒绝整改。有的建筑工程项目边施工边申报有的甚至未经审批先行施工,造成先天不足后天难改的火灾隐患,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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