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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管理

作者:牟剑伟  来源:新疆博州消防支队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2.3频繁的运动式执法削弱了经常性执法的力度近年来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只要一发生重特大事故,势必掀起全国性的大联合、大普查行动,出现一起事故,吸取一回教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整顿,总是跟在火灾事故后头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亡羊补牢,针对每次事故部局、总队以及各级政府都要紧急动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或隐患大排查,为引起重视这些专项治理大都是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这种运动式的检查一味地求速度、求数量,执法者疲于应付,怠于平时管理,往往简化程序、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影响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削弱了经常性执法的力度,造成经常性执法与运动式执法的宽严标准过分悬殊,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缺少认同。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3正确认识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不规范导致部分社会矛盾产生激化、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降低、警民关系紧张等问题日益突出,规范消防执法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现实任务。2010年,公安部在公安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三项”建设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成为“三项”建设中的重点,同时它也是公安工作中关系到公安工作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的一项工作。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消防执法水平与质量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消防执法的内部管理机制,推进阳光执法,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的流程和工作程序,正是目前消防执法机构的当务之急。

这是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解决消防工作适应现实需要必然途径。

4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管理的对策

4.1树立正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理念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服务型的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消防机构是政府职能的一分子,理所当然要做热情为社会服务的模范。必须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监督模式,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总要求,进一步对消防队伍建设的提出了明确要求。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重任,更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解放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强化服务理念,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国家赋予消防机构监督的权力,就是需要这支队伍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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