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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管理

作者:牟剑伟  来源:新疆博州消防支队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摘要】:探讨新型消防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从建立社会化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出发 ,提出了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消防监督 执法主体 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正处于向社会化、法制化转轨过程,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所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执法主体是指消防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赋予的消防行政权力,并对执法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消防监督执法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确保消防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的职能作用,必须建立一支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体就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管理,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升消防监督水平,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摆在我们消防人面前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1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现状

1.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少,工作繁重近几年,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但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督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可是执法人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适应。以笔者所在的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为例,全州人口48万余人,社会单位和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200余家,公众聚集场所257家,发电厂、变电站19个,棉花加工厂38家,棉纺厂4家,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加工、经营企业57家,粮、棉、木材、仓库和堆场28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48个。支队防火处和两县一市一口岸的消防大队所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仅有19人,这比10年前的人员数仅增加了3人。仅重点单位人均监管就达13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工作有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社会培训、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调查、信访处理、宣传教育等等,除此以外还要开展社会化宣传、派出所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说每名监督干部都要身兼数职。除去每年一到两次总队和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治理和隐患治理外,以上单位都要进行一到两次的例行监督检查,而且平均每年都有150个以上的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100余起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繁重程度可想而知。有限的消防监督人员面对着日益增加的管理单位,经常疲于应付日常监督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和火灾调查,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量超出极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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