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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生态化,路径怎么选?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0日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其中,又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章中,专门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方方面面。

  法律、法规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推进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还有哪些差距?怎么推进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中?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主办、本报协办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栏”,将以特别报道、专访、署名文章等各种形式,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多个方面,对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报道和探讨。我们期待专家、学者、环保界、企业界人士及广大社会公众不吝赐稿,道出您的真知灼见,做出您的独家解读。
  本专栏投稿邮箱为:hjb-slaw@sina.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栏”。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

  环境法律体系能否上升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生态文明能否写入《宪法》?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在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过程中,最迫在眉睫的是哪些问题?
  在近日由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召开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对这些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1 法律要不要生态化?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生态化倾向,只是还没有到位,要继续落实法律生态化”
  法律生态化的提法是否准确?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生态化倾向?下一步该如何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说,法律生态化这个词最早来自前苏联,其含义就是其他法律中出现环境法的规范,是别的法向环境保护转向的一种现象。

  “我国法律中生态化做得不错。”胡静说,在日本的《民法》中是找不到环境侵权条款的,美国的侵权法中也没有专门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别,但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单设有环境侵权的类型,《刑法》中有环境犯罪的条款,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也专门设计了关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程序规则。
  胡静说,我国现行法律中有生态化倾向,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落后,只是还没有到位。他建议,要继续落实法律生态化,建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明确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定,另一个是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扩大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
  他说,目前《民法》只涉及了人身和财产损失,但对环境本身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定还很不够,应予以补充。另外,行政拘留对环境违法企业来说,能起到很好的制裁和威慑作用。
  法律生态化会不会流于形式,在目前的立法中又有哪些表现?
  林业大学副教授杨朝霞说,所谓生态化就是要确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具有的环境利益,这种利益与传统的人身、财产利益是不同的利益。如《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就是将犯罪客体从传统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上升或转换为环境利益,这就是法律生态化的具体表现。
  杨朝霞认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应当超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老路,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生态产品)的理念,站在生态系统和生态文明的高度,对现行立法体系进行生态化的改造,最终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办事处高级项目经理秦虎说,我们做过一些研究和查证,生态文明这个概念是由中国创新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理解,一种是在生态文明指导下的法制建设,一种是为了推进生态文明而加强法制建设。我更赞成前者,因为文明应该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一个建设的过程,它可以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而且立法应持有更谦虚的态度。

 2 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要明确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认为,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是使人类社会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生态文明作为核心目标,所以,应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明确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提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今年公开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此未予修改。
  罗丽说,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1992年《人类环境宣言》开启了可持续发展的新纪元,我国也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但如果修订《环境保护法》时不修改立法目的,那么此法仍局限于将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衡量标准,并没有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又具体承担了怎样的、具体的法制分工呢?”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说,《环境保护法》目的条款必须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验,同时要对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重新解读,要根据党的十八精神为我们指引的方向,把生态文明的相应内容体现出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到“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竺效说,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我们应该对坚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重新解读,应赋予它更新、更高层次的内涵,那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以生态文明的方式来实现的。
  他说,一个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最重要的条款。这部法律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程序以及制度设计等,都是为了实现这部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的立法目的就能折射出整个环境保护法律的法群和法律部门要实现怎样一个宗旨。
  竺效建议,《环境保护法》要明确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或者把生态文明的相应措辞表述到法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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