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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整改消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7日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第一责任人为单位行政负责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整改,管理人员靠上抓整改,矿级领导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监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监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监科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作业。由安监科下达停止工作通知。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安监科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作业,仍不合格的要求重新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确需资金补助的特殊隐患,经矿委组织安监科及其他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矿长批准,从矿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安监科要对全矿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存档备案。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每月考核,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罚队长100元/次,并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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