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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3日

基本案情

Y公司系钢结构工程承包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K公司系木业加工公司,张某某系Y公司的负责人,曹某某、王某某系包工头。

2019年12月26日,Y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出借给包工头曹某某,曹某某以Y公司的名义与K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修缮项目工程合同,后曹某某又违规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某。2020年3月4日,王某某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丁某某等8人高处作业,丁某某在未系安全绳、无防坠网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13米的屋顶钢梁上作业时,不慎失足跌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7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本案工程承包方Y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挂靠承接工程的规定。Y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有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关系到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要求侦查机关重点侦查。

2020年4月21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挂靠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违法出借资质又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检察机关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大小合理确定罪责,与3名犯罪嫌疑人量刑协商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K公司在工程发包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履职不到位以及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向K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收到检察建议后,K公司认真整改,建立了外包项目资质审核制度;制定完善了外包项目施工的定期检查排查制度;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上岗,老员工常态化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

2020年5月20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明确违法出借资质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有着严格标准限制,目的就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但实践中一些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负责人,明知行业标准安全要求,明知施工单位多方面条件不达标,为牟利违法将资质出借,使挂名公司得以顺利承接一些本没有能力施工的工程项目,致使国家相应资质标准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违法出借资质,造成相应工程建筑质量不达标、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后,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发包企业暴露出来的无施工许可证即开工、未检查施工人员资质及施工条件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发包项目及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七项制度,切实降低了企业后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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